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,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损失
来源:何颖康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12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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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5月16日17时35分许,梁某驾驶粤X*****普通二轮摩托车(该车车主为陈某)沿顺德区陈村镇旧广珠路由新栏路往白陈路方向行驶,当行至陈村镇旧广珠路九巷1号对开路段时,遇罗某从摩托车行驶方向的左往右横过道路,在此过程中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,造成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,后顺德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,认定双方均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。罗某出院后,经鉴定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右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十级伤残。肇事二轮摩托车没有购买交强险,梁某拒绝向罗某支付相关赔偿款,罗某遂向顺德区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梁某、陈某连带赔偿相关损失合共102782.6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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